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釜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变更英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9]47号)
韩国釜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李枨镐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韩国釜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英文名称变更为The Busan Bank Co.,Ltd.Qingdao Representative Office。该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