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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9]41号)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筹备组组长正木浩三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上海市开业,中文名称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China) Limite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1楼、12楼、13楼;注册资本为7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129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划转,60.0283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为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33416.832212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未分配利润划转,353623.139488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核准正木浩三(KOZO MASAKI)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奥山和则(KAZUNORI OKUYAMA)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可以承继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原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与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留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税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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