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条所述规避行为包括反倾销意义上的规避行为和吸收行为。
第十条 违反承诺和收回承诺
一、违反协议,指长春公司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行为或其 他不作为、忽略、疏漏和规避行为。
二、下列行为构成对协议的违反:
1. 出口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的行为。
2. 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向商 务部申请延期,并应在商务部同意的时间内提交。
3. 就本协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特性或质量提供了具有误导性 的描述,就海关分类作了具有误导性的声明,或就本案产品的原产 地或出口商身份作了具有误导性的声明,以及其他提供不真实信息 的行为。
4. 任何隐藏真实价格的行为。
5. 改变出口贸易模式等削弱反倾销措施救济成果的行为。
6. 不接受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的实地核查。
7. 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若发现长春公司的出口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商务部可以迅 速对进口本协议项下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釆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并就此调查是否违反价格承诺协议。
三、在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开始调查时,商务部应书面通知长 春公司。长春公司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做出答辩,并应积极配合商务部的调查工作。长春公司以及本协议其他相关方应当将所知道的 以及涉及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告知商务部。
四、经调查,如果商务部裁决长春公司违反本协议,商务部可 依据有关法律程序终止本协议的执行,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 施。
五、长春公司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通知商务部撤 回承诺,终止本协议。撤回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商务部。收到 通知后,商务部应公告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商务部可依照 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六、在商务部决定终止协议或者长春公司自行收回承诺时,从 收回承诺的终止通知生效日至反倾销税开始征收时,公司仍然承诺 遵守附件I所列最低进口价格,并保证向商务部报告销售情况。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一、商务部认为本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如认 为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协议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则 可以撤销价格承诺协议,并通知长春公司。
二、如果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和本协议规定决定重新釆取 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从即日起,可使用现有最佳信息快速实施临时 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 税,但追溯征税不适用于违反或撤回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