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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0号――丙酮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 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 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 (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 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受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I所确定的 协议参考价格的约束,但该参考价格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1. 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产品;
  2. 进入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产品。
  第二条 协议参考价格
  一、长春公司保证在进口报关时以不低于按附件I所确定的协 议参考价格对中国大陆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附件I中的参考价格 为本协议生效时应执行的价格。协议参考价格以CFR中国大陆港口 价格为基础。
  二、长春公司应将本协议规定产品以不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对中 国大陆进行销售。如公司低于协议参考价格进行销售,则视为违反 协议,经调查核实后,商务部将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价格调整
  一、本协议签订并实施后,如市场情况出现显著变化,长春公 司可申请依本协议附件II规定的调整依据和方法对协议参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商务部可应申请或自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参 考价格进行必要调整。
  二、协议参考价格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一次价 格调整不得早于本协议生效后30天。
  第四条 出口文件
  一、为使协议产品顺利通关,长春公司在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 时除需提供必要通关手续外,还应依据附件Ⅲ出具证明信,保证出 口产品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二、国内进口商应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该证明信等相关文件, 办理通关手续。如未能提供该证明信,将依据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征收反倾销税。
  三、如进口商提供虚假证明信,或有其他规避行为时,商务部 将对此进行调查,并釆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 监督和报告
  一、长春公司承诺对中国大陆下游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定期向商务部提供有关本协议项下产品的必要信息,以利于商 务部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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