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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0号――丙酮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08年6月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止丙酮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总则

  为了维护丙酮的公平贸易,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 “商务部”)和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公 司”)签订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长春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大 陆销售本协议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自2007年11月23日起根据商务部 第95号公告对长春公司征收现金保证金的反倾销措施。
  第一条 协议产品范围
  一、本协议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符合丙酮反倾销案立案公告 (商务部2007年第12号)、初裁公告(商务部2007年第95号) 中产品范围描述,原产于长春公司的丙酮产品。
  二、该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 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 Dimethyl ketone 或 2-Propa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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