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09]91号)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收悉。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人民币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一) 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 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
(三)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 从事同业拆借;
(五) 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 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九) 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