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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4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一)办理海关登记备案与确认手续

  对2005年9月30日前运抵保税区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经营者可凭仓库存储清单和原始合同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可复印),海关审核确认后在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印章。2004年12月31日前和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间运抵保税区的车辆应当分别登记。

  (二)办理进口许可手续

  经海关审核确认后,如经营者具备小轿车经营资格,该经营者可凭登记备案表,按现行申请程序向商务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经营者不具备小轿车经营资格,须与具备小轿车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协议,由具备小轿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凭协议和登记备案表,按现行申请程序向商务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004年12月31日前运抵保税区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间运抵保税区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四)保税区内存放的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进口汽车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当全部实际退运出境。自2005年10月1日起,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保税区海关将不再为此类汽车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 ____ 保税区仓储汽车(2004年12月31日前)存放登记备案表

  2. ____ 保税区仓储汽车(2005年1月1日-9月30日)存放登记备案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____ 保税区仓储汽车(2004年12月31日前)存放登记备案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是否具备小轿车经营资格 

是( ) 否( )

原始合同号

品牌名称

车型

排气量(ml)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数量(台)

商品编码

原产地

存储仓库名称

          
          
          
          
          
          
          
          

备注:请按品牌归类填写,表格不够可另附。

保税区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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