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9]30号)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晋金租办字〔2008〕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业务范围。你公司新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