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9]29号)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的请示》(〔2008〕中化财司字第0012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业务。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