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净额或标的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某一类(项)资产的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超过50%),或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与其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超过50%)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分别按照以下第4、5、6、7条的要求详细披露其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财务顾问应当采用同行业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其他估值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验证,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披露。
4、采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含假设开发法)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标的资产特点详细披露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包括预期产品产销量或开发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采购成本、费用预算等。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充分说明有关评估依据和参数确定的理由。
评估报告所采用的预期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收益或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与评估标的已实现的历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与有关变动趋势相背离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解释该评估依据的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披露。
相关资产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规制,或受到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严重制约,导致相关评估标的在未来年度能否实现预期收入、收益或现金流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相应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评估标的为矿业权,且其矿产资源资源储量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经有权部门审核备案,或尚未取得相关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披露原因、解决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分析后续支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适用),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独立董事应当对该等措施的合理性出具独立意见。
5、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说明评估标的存在活跃的市场、相似的参照物、以及可比量化的指标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情况,详细披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交易案例,根据宏观经济条件、交易条件、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评估标的收益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时间因素等情况对可比交易案例进行的调整,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
6、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现行价格、费用标准与原始成本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详细解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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