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重组预案核查意见和承诺。
7、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以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
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若达到的,应当按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8、国家相关行业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
9、我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我部将及时对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我部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其它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意见(如有)。公告日为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停牌一小时。
六、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申请停牌起,应当向我部报送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项目协办人有关联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名称、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就相关问题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七、按照
《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事项和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我部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