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2、按照《内容与格式第26号》第八条的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4、上市公司按照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要求编制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下列文件和说明:
(1)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取得的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情况的说明;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的说明。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按照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的要求出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