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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失效]

  若公司在承诺停牌期限内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逾期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我部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承诺期限届满时,向我部说明未能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原因,申请股票复牌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我部认为公司董事会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四、上市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128号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在重组预案中予以披露,并在股票停牌后向我部提交自查报告,即在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若公司认为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在按本规则第五条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向我部做出说明,并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向我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重组预案,经首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股票复牌,同时向我部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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