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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通知
(2008年6月6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为便于日常监管,我部现请各上市公司在线填报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在6月30日前,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完成本公司目前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在线填报。
  2、上市公司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10.1.2至10.1.6款界定关联人。其中10.1.3款之(一)所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目前仅要求填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0.1.5款之(四)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仅要求填报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及兄弟姐妹。
  3、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请按表一要求填列;关联法人请按表二要求填列。

  表一: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其它说明
  说明:关联关系应从“10.1.5(一)”、“10.1.5(二)”、“10.1.5(三)”、“10.1.5(四)” 、“10.1.6(一)和“10.1.6(二)”中选择。具体关联关系请在“其它说明”栏中说明。

  表二:关联法人
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关联关系其它说明
  说明:关联关系应从“10.1.3(一)”、“10.1.3(二)” 、“10.1.3(三)”、“10.1.3(四)” 、“10.1.6(一)和“10.1.6(二)”中选择。具体关联关系请在“其它说明”栏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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