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五)切实加强对民营航空企业的安全监管。民航各级监管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民营航空企业牢固树立持续安全理念,建立和完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高安全运营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宏观指导。强化民航生产统计和财经信息采集工作,全面、准确反映行业内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公布民航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等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十七)支持和引导民营航空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和优化安全设施和运营环境。在航空安全监管方面,对民营航空企业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和考核。对安全考核不达标,或在安全检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航空企业,责成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八)规范民营航空企业经营行为,构筑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竞争格局和市场环境。推动民营航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加快民航统一清算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民航各类协会、社团等自律性组织的积极作用。
(十九)完善民间资本退出机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停业、歇业、解散或关闭必须按规定报请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在破产清算阶段,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场化原则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债务清偿,既要维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也要强化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营造有利于民营航空企业健康发展的氛围
(二十)营造有利于民航业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民航协调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航空市场和建设民航强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航空企业和先进人物事迹。
(二十一)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促进民间资本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营航空企业健康发展,推进民航强国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