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小企业是民间资本活跃的主要领域,民营航空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要加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导,鼓励其发挥机制活、包袱轻的优势,积极参与低成本航空、支线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专业人员培训等行业薄弱环节的发展。
(六)加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新疆、西藏等民航发展相对薄弱地区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编制民航“十二五”规划、重大投资计划和制定民航财经政策时要注意对上述地区民间资本的充分利用和平等保护。
(七)鼓励民营航空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公司开辟国际航线,尤其是国际货运航线,开展国际业务。支持有竞争力的民营航空维修企业、航空物流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航空企业之间、民营航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推动民营航空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运营能力
(八)鼓励民营航空企业加大新航线、新市场的开发力度,实现服务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一流服务,提高发展能力。
(九)支持民营航空企业加快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加强专业技术储备和专业人才培养,严格执行规定的人员配置比例,保持飞行人员、机务维修等专业技术队伍稳定。
(十)推动民营航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市场定位准确、服务特色鲜明、收入盈利稳定的集团化公司。
五、为民营航空企业营造公平、宽松的政策环境
(十一)拓宽民营航空企业市场准入的渠道。相关标准和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改革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办法,分步放开国内航线经营权的审批。
(十二)加大对民营航空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引导民营航空企业灵活运用金融工具筹集运营和发展资金。采取搭建银企合作融资平台等方式,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民营航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十三)各项行业管理政策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民航业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十四)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修订相关规定和制度时,要充分听取各类投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民营航空企业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