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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用航空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航发〔2010〕133号 2010年11月1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根据民航实际,现就民间资本投资民航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民航强国建设
  (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民航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民航事业的发展,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器维修、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日益完善的民营企业,对于打破垄断经营、活跃航空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民航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建设民航强国,是实现民航科学发展和历史性跨越的战略部署,需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间资本是民航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民营航空企业是建设民航强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民航业,对促进民航协调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民航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宽领域、多方式投资民航业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民航各领域。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地面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及其他服务保障企业。规范设置民航业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参与民航业经营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应当满足各类民航企业设立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
  (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按照有关规定,以参股、控股、独资等多种方式新设民航企业,或以合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投资民航企业。民间资本在参与民航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三、发挥民营航空企业在民航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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