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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四、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进口商品抽查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 商检局是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口商品国内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进行查处。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国家规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IB安全标志);
  2、《种类表》内进口商品是否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
  3、进口商品使用的标识及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
  4、是否为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销售进口商品的单位或其仓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当地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六条 经营销售单位不得进口、销售、转卖需经而未经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和《种类表》内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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