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153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商检检测的样品,商检要及时进行检测,其检测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