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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 《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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