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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2)合资、合作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3)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情况。
  经批准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和《音像复录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对已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审核登记
  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会同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辖区内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自然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批准单位、人员、资金、设备、场地等);
  2、复制加工情况(包括自试生产以来,所加工的品种、数量、节目来源及产品去向等);
  3、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特别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情况。
  在清查的基础上,由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填写《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调查表》和《音像复录单位申请登记表》,并写出自查报告。
  各地省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请于1994年5月31日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调查表、登记表、自查报告、有关原始材料及自试生产以来加工生产的所有产品样品各1套)和审查意见上报新闻出版署。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同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1994年7月起,新闻出版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已设立的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音像复录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条件不具备或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复制加工激光唱盘、视盘,违者以非法经营查处。
  三、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
  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会同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除国家批准的正式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和经批准引进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外,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在查处中应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重点查处从事翻版盗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对那些大量委录、承录、销售翻版盗版激光唱盘、视盘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线索、追根寻源。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各地要互通情况,协同动作。影响坏、危害大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配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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