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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失效]

  4、新闻出版署将根据全行业、全系统岗位和工作的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专业证书》教学班应开设的专业的培养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教材。凡经署人教司公布的《专业证书》教学班开设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各地教育、人事、用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执行。署尚未制定和公布《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的,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可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区《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管理
  1、新闻出版署和各地新闻出版局对新闻出版系统的《专业证书》教学班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办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乱办、办滥。
  2、用人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盲目培养和办学。主办单位要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保证应有的培养规格并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告办学情况。
  3、承办学校应认真按照《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学工作,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在招生中要严格考核,录取的学员应具备四个条件,不得任意放宽入学年龄和降低入学要求;对学员实施严格的管理,对经常无故旷课和连续几门课考试不及格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以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方式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要从严控制。个别确需举办的须向新闻出版署提出书面报告,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并向国家教委申报(抄送人事部),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六、证书的颁发与效用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88)高教三字006号文件指出: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1、凡履行本《办法》规定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证书由承办学校盖章,经主办单位审核后由学校颁发。
  2、凡取得《专业证书》的人员,其《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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