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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失效]

  三、审批程序
  1、举办新闻出版系统《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直属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举办的教学班只限在本地区招生,已批准的专业,由申报部门报送新闻出版署。
  2、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需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3、由于新闻出版部门行业性较强,需跨地区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须征得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新闻出版署批准实施,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抄送人事部。
  4、主办单位申报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内容应包括:(1)办班目的;(2)专业名称;(3)承办学校;(4)招生对象及生源预测;(5)办班形式、学制及学时总数;(6)教学计划、教学大纲;(7)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学员所在地区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等。
  5、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承办学校组织入学考试并严格按标准进行录取。主办单位将录取名单(及学员的基本情况)报署审核后由新闻出版署向主办单位发出同意备案的通知。
  6、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也不得交承办学校和其他单位代理。国家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培训中心、中等专业学校和未经国家教委备案的高等学校不得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经批准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校也不得与上述单位联合办学。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1、《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专业。
  2、《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新闻出版署或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定。
  3、《专业证书》教学班要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要有所侧重,一般应设置8--10门课程,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80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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