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
(1994年5月7日发布 新闻出版署)
根据国家教委、
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教高三字(88)006号]和《
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成字(89)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新闻出版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
一、新闻出版系统《专业证书》教育的性质
新闻出版系统《专业证书》教育是新闻出版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已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
二、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人员的条件
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系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2、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3、具有5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4、年龄在35岁以上。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择推荐,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用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批准,经学校考核(含文化考核和专业知识考核)合格方能入学。考核课目和办法由办班主管部门和承办学校协商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而确因转换岗位需要接受成人高等《专业证书》教育的在职人员可以免试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