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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
 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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