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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第9条 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10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给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11条 家庭装饰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和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
  第12条 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和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13条 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14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15条 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16条 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17条 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18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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