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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领导干部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
者指使提拔本人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党委
(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者在调离后
干预原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 党员干部侵犯公民或者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
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及其他手段妨害公民、党员或者代表自
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
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
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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