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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第五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赔偿案件正在办理的,应中止办理,审理期限中断。经再审改判有罪的,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应当终止办理。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第八条 在共同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因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遭受侵害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另案办理,由侵权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不是侵权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侵权机关申请确认和赔偿。

附样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法检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检察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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