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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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