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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6月5日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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