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额,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的(应择一推荐);
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华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四个奖励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备选项目,由其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华夏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