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华夏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2年以上(含2年)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申报华夏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由奖励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