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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华夏奖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2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按20%的比例轮换,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建设机械、智能信息、软科学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多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由华夏奖励办根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部专家委员会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获奖名额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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