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0]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随着国家债券发行、兑付量的增加以及证券市场的开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伪造国家债券,用以倒卖或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1989年仅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银行系统就发现了223张1982年发行的面值为壹圆的国库券被涂改为壹佰圆的伪造券。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发生。今年我国将进入还债高峰期,兑付债种繁多,数量大,因此必须对国家债券的反假防假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提高警惕,严加防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兑付国家债券的查验工作。今年城乡居民办理兑付的债券种类很多,其中有1981年至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1988年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各承办单位要对经办同志进行具体的防伪教育。兑付工作开始前,要组织经办同志熟悉应兑付债券的种类;在办理兑付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券面金额、号码、图案、花纹、颜色等有无涂改、挖补、伪造,以免误收、误兑。
二、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国家债券的兑付界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债券的兑付界限,对于故意涂改、挖补、拼凑,造成国家债券残破污损的,一律不予兑付。
三、各经办银行在办理国家债券兑付工作中,如发现伪造或拼凑的债券,要认真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如发现机制假券,及时送公安部门鉴定,组织力量进行侦破。经办银行应同时书面报告上级银行。
四、要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依靠群众开展反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专案侦破工作。对已经发现的假券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迅速破案。对于已经破案尚未处理的案件,要抓紧审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惩处。其中重大案件的追查处理情况请报公安部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