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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8]507号)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宁黄银筹〔2008〕25号)、《关于核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宁黄银筹〔2008〕27号)和《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宁黄银筹〔2008〕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一)核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银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包平;住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街11号。

  (五)同意张包平、道月泓、郑新平、杨伟、张洪林、陈戈、田春玲、朱奕龙和叶树雨的董事任职资格,任宗哲和向松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张包平的董事长任职资格,道月泓的副董事长任职资格,刘杰的监事长任职资格,道月泓的行长任职资格,郑新平、王晓明和白向阳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持此文,以及宁夏银监局对该行分支机构开业批复文件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宁夏银监局上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银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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