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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8]344号)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北京分行筹备组组长宋丽华2008年10月16日签署的关于北京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北京分行开业,其名称为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OCBC Bank (China) Limited Beijing Branch),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1层1107室;核准宋丽华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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