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信元2008-1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
(银监复[2008]477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开展信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请示》(信总报〔2008〕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以信达公司持有的可疑类不良贷款账面本息273.72亿元(其中本金150.25亿元)为基础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信达公司和中诚信托在开办此项业务过程中,应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估值和定价方法、风险集中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技术体系以及作为内部信用增级的分层依据等内容提前足够长时间向投资者进行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在严谨分析、科学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三、信达公司和中诚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真实有效地设立信托,严格执行信托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并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体系。中诚信托应在信托设立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对发起机构监督的具体要求,明确与有关参与机构的职责划分。该试点项目在正式发行前,如交易结构包括基础资产、交易参与方、中介机构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重大事件和风险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