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1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条例》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
《条例》贯彻实施好。
二、全面把握
《条例》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