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镇江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8]330号)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晏小江2008年8月1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镇江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镇江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镇江银监分局。该筹备组应接受镇江银监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