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一银行筹建天津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8]329号)
华一银行:
你行行长谢泓源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天津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天津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华一银行天津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天津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天津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