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8]461号)
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海马股份〔2008〕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AIMA FINANCE CO., LTD.”;公司住所为: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2号。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0%;
(二)海南金盘物流有限公司,出资0.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景柱董事长;胡群董事;肖丹董事;马兴洲董事;赵树华董事、总经理;周菊芝副总经理;刘卫副总经理;廖兵财务总监。
五、批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