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8]445号)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开办新业务的请示》(津港财务综〔2008〕12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下列业务:
(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二)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四)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五)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四)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
三、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会〔2006〕390号)同时作废。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天津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天津银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