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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基地应建立工作季报制度,及时报送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著摘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科研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鼓励科研基地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与其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知识库或数据库,并加强资源的共享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各科研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建设计划每4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相关科研机构的竞争申报。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语委备案。科研基地必须编制年度报表,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语委;国家语委每两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中期检查;在年度报表和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语委每四年对科研基地进行验收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并减少经费投入,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撤销科研基地资格。根据评估结果,国家语委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优秀科研基地”,并对“优秀科研基地”予以经费和项目等方面的倾斜。评估办法及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估的重点是考察科研基地推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信息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检查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科研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要特别注重考察科研基地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评估前三个月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向全国发布被评估的科研基地名单,允许新的同一研究方向相关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书》和被评估科研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2/3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科研基地建设。通过评估的基地和新列入科研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国家语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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