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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8]432号)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冀金租〔200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业务范围。你公司新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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