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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8]411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上汽通用〔2008〕14号)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人民币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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