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原美国纽约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8]313号)
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Robert P. Kelly 2008年7月18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原美国纽约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该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