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建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8]269号)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请示》(国投财会〔2008〕72号)收悉。
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