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筹建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8]234号)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奇瑞字〔2007〕543号)收悉。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 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筹建汽车金融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