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支机构改制的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8]135号)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总经理黄汉兴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晏小江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大新银行有限公司(DAH SING BANK LIMITED)在内地分支机构改制的、由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深圳市开业,中文名称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DAH SING BANK (CHINA) LIMITED;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6楼C、D、E、F、K单元;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运资金划转,9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拨付;核准黄汉兴(Wong,Hon Hing)任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晏小江任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可以承继原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原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与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留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税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