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8]133号)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Marc Litzler先生2008年2月7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厦门分行分别改制为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厦门分行。
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其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筹建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